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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方位立法应对海上溢油
来源:《科学时报》    时间:2012-11-26

作为海上石油运输大国,美国频发溢油事故。随着溢油危害的加剧,美国在应对海上溢油的立法上也下足了功夫。美国通过预防、应急处理、恢复重建等措施,建立起全方位应对海上溢油的立法。

预防是美国应对海上溢油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技术和政策两个方面,双管齐下预防溢油,防微杜渐。

技术上,《美国法规汇编》第112.3条规定所有石油作业者须拟定并经有关主管批准和专业人员认定后执行一个适当的预防计划。该计划涉及准备并实施有关溢油的预防、控制和应对行动。这里的石油作业者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美国领土造成威胁的石油勘探设备或者运输设备的所有者或者操作者。在技术层面上的具体措施包括设置排水设施、大容量设施、传输设备和抽气泵等处理油污设施。

政策上,《美国法典》第33篇40章赋予相应机构制定预防性应对计划并安排相应培训课程来对石油作业者进行预防性培训和指导。美国通过技术和政策的预防性规定,旨在提高石油作业者的环保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尽量减少海上溢油发生的可能性。

应急处理是美国海上溢油的核心与关键。美国建立起溢油应急系统,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统一协调,集中处理海上溢油事故。《美国法规汇编》第40篇300章“国家石油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的附录E中,规定美国溢油应急系统分为国家应急系统、区域应急系统、地方应急系统。

国家应急系统包括国家应急小组、国家突击力量协调中心、国家响应中心;区域应急系统包括区域响应小组;地方应急系统包括现场协调者、专门小组和地区委员会。在各应急系统内,首先由各级别的应急委员会制定应急计划,其次由各自的应急计划统筹应急措施的实施,最后由相应的应急小组执行计划内容。

应急资金是美国处理海上溢油的保障。美国处理石油泄漏所需费用主要由石油作业者或者第三方责任人的罚金、国家的专项救助基金以及来自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补偿。《美国法典》第2702条规定在适航水域或者临近海岸线及专属经济区造成溢油事故或者重大溢油威胁的油轮或者设施的主体承担由事故引起的处理费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造成溢油事故及威胁都要为其造成的损失以及处理所产生的费用负责。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规》第9509条规定建立石油泄漏责任信托基金,美国政府通过财政来支持基金。基金用于支持美国海岸警卫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国家应急系统、石油污染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运行。《美国法规汇编》第40篇310章“发放给对有毒有害物质采取应急反应措施的当地政府补偿的规定”中规定当地政府有责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地的应急计划小组发放补偿。

《美国法规汇编》第40篇300章的“国家石油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在附录E中设定“鱼类和野生动物以及易受污染环境计划”,其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挽救和复原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和栖息地,并使溢油事故对鱼类、野生动物资源、栖息地的损害最小化。

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与其他相关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机关进行磋商,确定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并提供溢油可能对鱼类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必要信息和规定。可见,美国立法表明以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为出发点来制定更完善的溢油事故应对机制已经逐渐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