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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保法修正草案取消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来源:《 中国能源报 》    时间:2014-01-03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受国务院委托在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践中,溢油应急计划主要包括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溢油风险分析及溢油应急能力3方面内容,考虑到这些内容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另一项审批即“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中已经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时也要核查应急演习、演练、培训情况,通过备案同样可以达到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溢油应急计划、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目的,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