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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漏油当事企业处罚太轻
来源:信息时报    时间:2013年07月31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邝凝丹) “一条河从深圳流至东莞,出现污染问题,却由东莞单独承担,这不科学。”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东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问题成为人大代表们争议的焦点。有代表指出,广东海洋管理倾向于分段管理,其实并不科学,而造成污染的企业违法代价太小甚至在法律中缺位。

 海洋分段管理不科学”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种种问题,成为会议上人大代表们讨论与争议的焦点。

 其中,省人大代表、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荣提出的观点颇为引人注意。“现时广东的海洋管理倾向于分段管理,我认为还没建立科学机制。”他打个比方说,“一条河,从深圳流向东莞这段,很长,在其中可能出现污染的问题。如果流至东莞的河流污染是深圳造成的,但最后承担责任的是东莞,深圳方面就可能不会重视其污染的问题。”他提出“流域管理”这一概念,认为这样还是比较科学的,应该同一流域内各地共同承担责任。

  我国对肇事企业处罚太轻

  同时,不少代表指出,与国外海洋污染当事企业要付出巨额代价相比,我国的处罚不仅太轻,甚至缺位。

  省人大代表、汕尾市国税局局长、党组书记吴德提出,建议广东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一条,就是加强对海上资源利用开发企业的管理和监控。他称,国外的阿拉斯加1989年港湾漏油事件导致800公里的河流受到污染,至今还未清理干净。

  实际上在广东省,海上漏油的问题是一直都有,特别是钻井平台漏油,处理难度非常高,突发性强,危害较大。“但在现时的海洋检查报告中,缺少钻井平台漏油这一块,没有提及加大对海上污染物排放这一点。”吴德指出,这些海上资源利用开发企业“赚钱都很厉害”,但对他们的违规处理力度不足,“像1989年阿拉斯加港湾漏油事件,让当事企业付出超过100亿美元的代价。可是我们却没有让这些企业付出足够代价,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也让我们"很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