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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溢油应对机制有待整合加强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时间:2013-07-05

近年来,重大海上溢油事故受到了举世关注,也引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

2013年年初,随着蓬莱19-3油田恢复生产,这起国内近年来最严重的海洋环境事故正式收尾,然而我国重大海上溢油应急手段政策却仍待细细推敲。

随着我国海上活动强度增大,原油进口量和开采量不断增长,重大溢油事故风险与日俱增。多次事故的发生使得我国最高决策层将海上溢油应急再度提升高度,中编办〔2010〕203号、国务院国函〔2012〕167号文件也相继出台。

为推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资源应对事故,26日,在2013第三届溢油应急国际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表示,我国溢油应急应对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整合完善。

海上溢油应急预案重视度提升

近几年国内外接连发生的重大溢油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010年4月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事故,每天漏油达到5000桶,浮油面积超过9900平方公里;2010年,由陆上储存设施引发的大连7·16溢油事故,导致上万吨原油泄漏入海,最厚油层厚度达30厘米;2011年6月发生的渤海蓬莱19-3油田的持续性溢油事故,造成了渤海海域受到污染。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环境资源所副所长王忠岱26日表示,交通运输部牵头,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组织编制的《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目前国内海上溢油的相关应急预案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溢油污染源,实行分类应急管理;《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该计划由国家级、海区级、港口水域三个层次组成,其指挥部门设在相应的海事部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针对石油公司处理能力之外的溢油事故,并由石油公司申请,海洋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用于农业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渔业部门在各级政府、海上搜救机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我国管辖水域和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或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由部际联席会议研究,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

预案体系初具框架 但问题仍存

《中国能源报》记者在研讨会上获悉,目前,与海上溢油应急相关的各行业的预案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但依然存在预案的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低、应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如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的应急预案针对的是部门突发事故;交通运输部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溢油应急预案则分别针对船舶溢油应急和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

本报记者了解到,交通部有一套应对方案,海洋局有监视系统,但缺少应急的力量,这些分散的应急能力和机制的不集中造成了应对突发海上溢油事件时的应对力不足。

与之相反,精简应急指挥层级将大大地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合理界定预案适用范围将使其与相关预案衔接得更加紧密,王忠岱介绍说,还需科学制定应急流程规范应急操作过程,统筹各成员单位资源,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

“尤其统筹交通部、海洋局的力量,”王忠岱补充道,“交通部的应急指挥和实际操作中的应急能力较强,海洋局的监视监测能力较强,环保部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经验丰富。”

分类标准等专项问题待完善

与会专家还就应急预案的专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预案适用范围的界定来说,溢油的预防和溢油源的控制,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与重大预案的处置定位,并不吻合。

据介绍,“重大溢油”的标准界定需要参考事故规模、事故地点、事故源的类型。预案边界界定,也就是针对应急处置环节,比如海上发生事故以后,其溢出的油流到海上之后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资源保障和后期处置,而不考虑溢出的过程和事故发生的原因。而溢油预防、溢油源控制则应划分到其主管部分去思考与操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重大溢油”事故的界定标准之吨数、面积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亟待进一步研究。据与会专家介绍,美国溢油事故等级标准按等级、油量、内陆、沿海等类别划分为重大事故、中等事故和小事故。其中内陆10000加仑以上、沿海100000加仑以上为重大事故;内陆1000-10000加仑、沿海10000-100000加仑为中等事故;内陆1000加仑以下,沿海10000加仑以下为小事故。我国如何统一溢油事故等级评判标准值得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