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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公安部报案 要求追究康菲渤海漏油责任人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3-06-14

法制网北京6月13日讯记者郄建荣近日,环保部直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公安部等提出刑事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蓬莱19-3漏油事故中康菲中国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受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报案的代理律师王海军、徐红亮称,刑事报案已分别向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厅、天津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提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蓬莱19-3漏油事故中康菲中国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关于依法追究蓬莱19-3漏油事故中康菲中国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报案函(以下简称报案函)中表示,我国环保法第43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件案应当立案追诉。

“据了解,时任康菲中国公司总裁司徒瑞和副总裁倪明康均对康菲中国公司的生产、作业负有直接责任,也正是在其领导、指示下,蓬莱19-3油田违反总体开发方案,未采取科学方法而是野蛮开采原油,且未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报案函说,特别是康菲中国公司违反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开发方案,这一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便是康菲中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司徒瑞和倪明康等。

报案函认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司徒瑞(Georg Storaker)、倪明康(MarkA.Nelson)等责任人员及康菲中国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了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并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辽宁、天津、河北、山东多处渔民养殖业、捕捞业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康菲中国公司已同意赔偿的渔业损失10亿人民币(暂不包括山东渔民的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10.9亿人民币,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人民币50万元。因此,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中康菲中国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报案函呼吁,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康菲中国公司责任人员在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中的刑事责任。报案函说,2011年11月1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公布事故原因调查结论》认定,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调查结论》同时对事故定性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法追究康菲中国公司责任人员在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中的刑事责任。

报案函表示,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根据这些规定,虽然上述责任人员已经悄然离开中国,但公安机关仍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该案的立案侦查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华环保联合会希望公安机关尽快依法追究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中康菲中国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