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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2-01

 

修订及出台的背景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危化品管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几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因此,需要通过修订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修订的原则  

这次修订涉及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调整内容较多,关系较为复杂。新9号令的修订,秉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新9号令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

适用范围和框架
新9号令适用于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为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篇幅由原来的41条,扩充为63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同时,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做了衔接性规定。
(二)设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

(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 
(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完善应急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八)加大法律责任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